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5〕石大政復決字第34號
申請人:周某,男,土家族,2004年出生。
被申請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地址位于大武口區(qū)朝陽西街181號。
主要負責人:王平,系該局局長。
申請人周某不服被申請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訴調解職責,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調解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9月8日通過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申請人花費9.7元購買到了被申請人轄區(qū)內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某副食鋪在某平臺銷售的榨菜,認為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某副食鋪在銷售該榨菜時,存在虛假宣傳行為,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落實,依法履職,依法行政,調解消費者投訴。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編號為:1640202002025090872601241,投訴舉報內容為:“尊敬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您好,我在該公司開設的某平臺店鋪中購買了榨菜,該公司在該榨菜商品標題中標注宣傳該款榨菜低鹽,可是到貨后我發(fā)現(xiàn)該榨菜營養(yǎng)成分表鈉含量為每100g中1398mg,依據GB28050-2011中對于低鹽低鈉的含量聲稱要求為:每100g/100ml鈉含量小于等于120mg,但該榨菜鈉含量每100g卻有1398mg,達不到宣稱低鹽的聲稱要求,宣傳低鹽就是欺詐消費者,懇請你局依法落實,依法履職,依法行政,調解消費者投訴,謝謝。本件含舉報內容。”2025年9月15日被申請人派出機構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朝陽市場監(jiān)管所作出受理決定和告知,并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辦結反饋,內容為:“經執(zhí)法人員核查,該某平臺店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某副食鋪經營,執(zhí)法人員針對其該行為下發(fā)《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石大市監(jiān)朝當罰〔2025〕55號),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該店現(xiàn)已下架榨菜。執(zhí)法人員電話聯(lián)系投訴人,轉至語音留言,已告知該核查情況。(承辦單位:大武口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朝陽市場監(jiān)管所,承辦人:高某、周某。聯(lián)系電話:2012287)。”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請求你府責令其履行,理由為: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填寫的投訴單,只是投訴單中含有舉報內容,為投訴舉報件,并非純舉報件,被申請人既受理了申請人的投訴。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断M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消費者和經營者同意調解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調解完畢;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過程中需要鑒定、檢測的,鑒定、檢測時間不計算在60日內。證明被申請人在受理投訴后,具有法定的調解職責,但申請人在辦結反饋中未看到被申請人履行了法定的調解職責,你府應責令其履行。
被申請人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5年9月8日,大武口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收到“12315”平臺投訴工單,投訴人周某稱其于某平臺“某小店”(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某副食鋪)購買榨菜,該店在商品標題中宣傳該款榨菜低鹽,到貨后投訴人發(fā)現(xiàn)該榨菜外包裝營養(yǎng)成分表中鈉含量為每100g中1390mg,依據GB28050-2011中低鹽低鈉要求每100g/100m1,該榨菜無法達到宣稱低鹽的條件,涉嫌欺詐消費者。執(zhí)法人員于2025年9月9日電話聯(lián)系申請人,向其表明已接到該投訴,后續(xù)核查內容將電話告知,申請人表示知悉。答復人針對投訴,組織申請人與被投訴人進行調解,因被投訴人拒絕調解,答復人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石大市監(jiān)朝終調〔2025〕第23號)并電話告知申請人。針對舉報,答復人于2025年9月15日對被投訴人開展核查,核查結束后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三十九條,針對其違法行為下發(fā)《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日,答復人將處理結果電話告知申請人。
二、答復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全面履行組織調解的職責
《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及十六條規(guī)定,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鼓勵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平等協(xié)商,自行和解?!断M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消費者和經營者同意調解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內調解完畢,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由此可見,市場監(jiān)管部門針對投訴進行的調解屬于行政調解,在雙方自愿基礎之上,通過說服教育當事人以協(xié)商解決糾紛,調解期限為60日。
本案中,答復人在2025年9月8日收到申請人投訴工單后,于2025年9月9日電話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情況,并于2025年9月15日15時44分,電話詢問其是否還有其他訴求,申請人表示無。2025年9月29日,被投訴人向答復人遞交《拒絕調解申請書》,明確表示其拒絕接受調解。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答復人制作《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向申請人致電說明情況。答復人9月29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未超過法定60日的投訴調解期限,即答復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了調解職責。
綜上所述,答復人已全面履行《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賦予的法定職責,做到了程序合法合規(guī)。請求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政府在審查事實的基礎之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關規(guī)定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
2025年9月5日,申請人通過某平臺購買“某小店”(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某副食鋪)銷售的榨菜。到貨后,申請人發(fā)現(xiàn)該榨菜存在虛假宣傳情況,并未達到國家標準的低鹽要求。2025年9月8日,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提起投訴,投訴內容為該商品涉嫌虛假宣傳,要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及時查處,并履行調解職責。2025年9月9日,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形式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情況。2025年9月19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2025年9月29日,被投訴人提交《拒絕調解申請書》,表明拒絕接受調解。同日,答復人制作《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向申請人電話告知。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某平臺購買記錄截圖、12315平臺投訴頁面截圖、涉案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交的《拒絕調解申請書》《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通話錄音光盤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舉報,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具有處理該投訴舉報的法定職權。
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被申請人2025年9月8日收到12315平臺投訴單后,2025年9月9日通過電話形式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情況。2025年9月29日,被投訴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拒絕調解申請書》,明確拒絕與申請人進行調解,同日被申請人制發(fā)《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上述行為未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60日法定調解期限,被申請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已履行調解職責。
綜上,結合已經查明的事實,被申請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已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周某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周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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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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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生消費爭議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
理并告知消費者。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
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消費者和經營者同意調解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調解完畢;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過程中需要鑒定、檢測的,鑒定、檢測時間不計算在60日內。
有關行政部門經消費者和經營者同意,可以依法將投訴委托消費者協(xié)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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